月收入低于10万元(季收入小于30万元)免征两项教育附加及会计分录

2017-01-03

财税[2014]122号 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,中宣部、教育部、水利部、中国残联:

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,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,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(含3万元),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(含9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,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水利建设基金、文化事业建设费。

二、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,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、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(含20人)的小微企业,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

三、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,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,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。

财政部
国家税务总局
2014年12月23日

财税〔2016〕12号

教育部、水利部,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:

一、将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,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,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。

二、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,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,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,保障工作正常开展,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。

三、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。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2016年1月29日

会计分录:

例如,某商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,2016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3.09万元,2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.27万元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%,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%,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%。会计处理如下:
  
  一、1月份会计处理
  
  1.计提增值税时
  
  借: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30,900
  
    贷:主营业务收入 30,000
  
     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 900
  
  2.根据财会〔2013〕24号和财税〔2015〕96号文件规定
  
  借: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 900
  
    贷:营业外收入——减免税额 900
  
  3.计提城建税及附加为0
  
  二、2月份会计处理
  
  1.计提增值税时
  
  借: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92,700
  
    贷:主营业务收入 90,000
  
     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增值税 2,700
  
  2.计提城建税及附加
  
  借:营业税金及附加 324
  
    贷: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89
  
     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教育费附加 81
  
     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54
  
  3.根据财会〔2013〕24号和财税〔2016〕12号文件规定
  
  借:应交税费——应交教育费附加 81
  
    应交税费——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54
  
    贷:营业外收入——减免税额 135
  
  总结:从2016年2月1日起,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,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;免征的两项附加计入营业外收入。

     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,对月收入小于3万元(季收入小于9万元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,相应地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项教育附加。